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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 应承担职工工伤
 
  因工负伤致四级伤残的郯城县某机械公司职工刘某,在因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承担其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最终获得了仲裁支持。
  刘某于1988年12月被郯城县某机械公司聘为合同制工人,先后在该公司的翻砂车间、门市部、丝织厂等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
  2002年,刘某又被安排到公司的玛钢件车间工作,在未经正规培训的情况下,公司多次为刘某调换工种。2002年9月22日下午,刘某在公司新调换的岗位工作时,因机器设备没有任何安全设施,被暴露的齿轮将左前臂卷进去,发生工伤事故。事后,刘某被送至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109天。2003年5月20日,郯城县劳动保障局认定刘某为工伤。2003年5月30日,经郯城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的伤残程度为四级。该公司虽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自2002年7月起欠缴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刘某住院治疗期间,该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停发了刘某住院期间的工资。后刘某将医疗费单据交由该公司要求报销其医疗费用,公司迟迟未予解决,直至2003年12月18日又将单据退还给刘某,并告知刘某让其等待单位补缴所欠工伤保险费后再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解决。刘某在迟迟不能落实工伤待遇的情况下,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抚恤金等费用共计192560元。
  仲裁庭审时该公司辩称,刘某已从单位支走医疗费10000元,刘某停工期间公司也已支付了其部分生活费,公司因经营困难,共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计323万元,等公司补缴上所欠社会保险费后,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可由劳动保险处负担。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刘某因工负伤,应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因某机械公司欠缴工伤保险费,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公司承担。刘某于2003年5月20日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至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起,刘某应享受的定期待遇即伤残津贴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经调解无效,仲裁委遂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决:该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等费用共计23721.93元(不包括某公司已先后支付给刘某的医疗费、工伤津贴等费用17375.46元)。自2005年7月起由某公司按月发放刘某工伤津贴,标准为每月380元(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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